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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双方都拒绝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来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09-30 14:55

  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一件小事也可能成为离婚的导火索。离婚通常涉及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是指抚养子女的权利。争夺抚养权通常通过诉讼解决。然而,当一些夫妇离婚时,他们不想要孩子的监护权。离婚的父母怎么能决定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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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父母都不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首先,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离婚父母都不要孩子,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不管双方协商,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要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其次,法院会先行裁定由一方抚养。

  在离婚诉讼期间,离婚父母都拒绝抚养子女,如果子女无法独立生活,那么必须确定一方进行抚养,所以,法院会先行裁定由一方抚养。

  最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能力的一方抚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即使离婚父母都不要孩子,但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由有能力条件的一方抚养。

  具体而言,法院会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会准予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需另付教育费.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不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收入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但是在实践中具体数额的确定,不可机械的套条适用,可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开销做一定的调整。

  另外,即使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当中已经确定了,这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的。如:原定的抚养费根本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了;如:因子女上学或身体患病远远超过了预期的开销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三、有抚养权能申请变更抚养权吗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想继续抚养子女的,是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变更抚养权的,协商处理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案例:

  1、薄某女与李某男于1999年2月5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1日生育女孩李大娃,现已成年,2007年2月12日生育男孩李二娃。

  2、薄某女曾于2018年8月1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未和好。

  3、原告薄某女于2019年5月15日再次起诉离婚,李大娃已成年可以独立生活,关键是12岁的儿子李二娃由谁养的问题发生争执。

  薄某女:家中的财产我不要,用来养儿子。

  李某男:不行,家里还欠有大额外债,还不清不能离。

  法庭就问李二娃:她们离婚后,你愿意跟谁生活。

  李二娃:愿意跟妈生活。

  薄某女:我没钱,养不起娃,还是让他跟他爸生活吧。

  李某男:我有好多债要还,也养不起,让他跟他妈生活吧。

  推来推去,双方都不想要12岁的儿子,……

  

  法庭应该如何判决?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都会列举各自的优势。法庭也只能权衡利弊,选择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像文中案例双方都愿意要孩子的情况不多见,法庭又应该如何判决呢?

  观点一:

  1、应该判决离婚。薄某女与李某男在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就分开居住,未能和好,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况且男方表示只要女方继续清偿共同债务,也愿意离婚。2、对于12岁的儿子,虽然表示愿意跟妈妈生活,但儿子一直跟随父亲长期生活,判决给男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3、对于共同债务与抚养费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庭裁定。

  观点二:

  从女方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来看,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当准许离婚,但双方都表示无力抚养12岁的儿子。虽说李二娃愿意跟随妈妈生活,但妈妈明确拒绝直接抚养孩子。如果法庭尊重孩子的意见判决给女方,孩子不但要改变当前的生活学习现状,还可能面临双方无尽的推诿、责难,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在双方未能就养儿子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暂不能准许双方离婚。

  法院最后判决:不准离婚!

  法庭认为,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但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可以事先决定由一方临时抚养。法院判决抚养权属于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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