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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校园活动受伤谁来赔偿?

来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09-24 16:22


社区案例: 小刘今年11岁,系某学校五年级学生。由于疫情原因,学校按照国家课程要求,对体育课和课外锻炼进行强化,希望能够以此强健学生体魄和提高学生免疫力。2020年6月15日周一,小刘在学校体育课上打篮球时摔倒在地,造成右足第4跖骨骨折,全身多出皮肤擦伤。此后花去治疗费20000元左右。小刘的父母遂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负责人咨询,能否以《民法典》新增的自甘风险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说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是学生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是教学安排,学校体育的问题和自甘风险条款未必是直接的对应关系。

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如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免除责任。

 

《民法典》说: 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评价:《民法典》将自甘风险的纳入,对文体活动中出现的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对社会公众利益还是个人长远利益,都会形成积极促进。一味承担或者排除责任都不是《民法典》所倡导的法治理念。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体育活动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学生应注意安全和自我保护。《民法典》将平等的保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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