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说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是学生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是教学安排,学校体育的问题和自甘风险条款未必是直接的对应关系。
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如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免除责任。
《民法典》说: 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评价:《民法典》将自甘风险的纳入,对文体活动中出现的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对社会公众利益还是个人长远利益,都会形成积极促进。一味承担或者排除责任都不是《民法典》所倡导的法治理念。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体育活动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学生应注意安全和自我保护。《民法典》将平等的保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