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热线电话: 15308631908

您的位置>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成功案例 > 判决无法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特邀调解员侯志勇律师巧妙化解矛盾,成功调解

判决无法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特邀调解员侯志勇律师巧妙化解矛盾,成功调解

来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09-11 09:12

    2019年8月,胡某入职某安保公司从事保安一职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3500元,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某小区。

    2019年10月16日,该安保公司以胡某不服从单位管理为由,将胡某辞退。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胡某将该安保公司与该项目甲方的物业公司一并申请仲裁,随后又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坚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该安保公司认为胡某不服从管理,坚持不恢复劳动关系。

    2020年7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该安保公司与胡某恢复劳动关系。

    在案件判决之后,双方针对恢复劳动关系一事产生巨大分歧。胡某坚持,恢复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原来的工作地点来履行,并且以此签订劳动合同。安保公司则称,由于胡某不服从管理,并且将项目甲方的物业公司一并起诉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甲方物业公司坚决反对在此项目上继续留用胡某,欲与胡某在其他项目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此争议不下,胡某故又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图片_20200911112712

 

    2020年9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侯志勇律师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此案件进行调解,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多次联系胡某和该物业公司负责人,在了解了双方心理预期之后,结合胡某的年龄情况,实际能够履行劳动的身体状况、该物业公司与项目甲方安保业务的履行期限、双方是否还具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等相关事项进行的深入了解、调查,终于确定调解方案。经过多次释法明理、告知风险之后,终于在开庭前夕和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一致,胡某愿意与安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安保公司愿意向胡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就此终结因此劳动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最终双方成功调解,化解矛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cache
Processed in 0.008306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