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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出事,同席者如何免责?

来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05-17 16:45

  案情回顾

  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10日晚上,甲是某县一家家具公司的员工,因为资历老,一向在同事中很有威望。这天,公司刚发了工资,大家口袋里有钱。

  “那天快下班,有两个同事来找我。”甲说,上次发工资,几个要好的同事便说好要聚一聚,于是,甲便决定,“就去xx镇很有名的那家美食城吃吧。”

  最后敲定,一共7名同事参加这次小聚。费用AA制,每人预交150元,说好多退少补。

  这餐饭,一共吃了两个多小时。要好同事间聚餐,又刚发了工资,酒桌气氛相当轻松,大家不免多喝了几杯。

  其中同事乙的,骑了一辆电瓶车,平时大家都认为他酒量不错,这天晚上喝了几瓶啤酒。离开饭店时,大家伙随口问了句,“你能不能骑车?”不过,似乎没人会觉得乙会醉。再说,电瓶车又不是机动车,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有两名同事与乙顺路,便挤在电瓶车上,由乙带着一路往家赶。

  “那天晚上大家都各自回家了。直到很晚,我接到电话,才知道出事了。”聚会的组织者甲说。

  原来,乙载着两个同事,骑出去没多久,在经过一处叉路口时,电瓶车撞上了道路的隔离带,三个人都倒在地上。乙伤得最重,虽然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仍然不治身亡。

  法院一审判决:一同聚餐6人均需承担责任

  这起事故,经交警认定,乙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7mg/100ml,已经是醉酒标准的两倍多,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事后,乙所在的公司拿了8万元,对其家属表示慰问。不过,家属认为公司应该承担更多责任,于今年3月25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当然,这个要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驳回了诉讼请求。

  “公司并未组织聚餐,也未支付聚餐费用。这次聚餐完全是员工自发组织的,要求公司作出赔偿,既缺乏证据,道理上也说不通。”庭审时,公司负责人辩称。

  随即,乙家人又将当天参与聚会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

  “交警部门调查过,当晚他们在一起吃饭喝酒后,乙送同事回去,是同行的其他几个人提议的。在场的几人都知道乙喝醉了,却都没有劝阻,应对乙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的一位家属代表在法庭上要求同事要为乙的死负责。

  “对于家属的这个要求,法院进行了慎重讨论,最终决定予以支持。”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知道醉驾会产生危险,但他还是没能自律,最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行为与后果存在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的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唐俊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甲等6人承担10%的连带责任,共赔偿39733元。其中,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甲承担30%的责任,赔偿11919.9元;其余5名同事分别赔偿5000余元。

  酒后出事,哪些情况同伴需担责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

  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因为在喝酒的时候,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在聚会结束后也没有安全将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独自出行导致事故,其他成员都存在过错,所以难逃责任。

  2、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进行了及时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责任在谁?

  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其实这不算是处罚性的赔偿,而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慰问金,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3、一帮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名提前离开的人是否也要担责?

  一般情况下这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真实案例

  案例一: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

  林某在吴某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近日,该案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案例二: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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